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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淘宝赠品问题争议处理规范》调整生效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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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论小凌 发表于 2017-4-14 23:50:52 | 只看该作者 |阅读模式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各位亲爱的会员:
为规范飞猪卖家因赠品问题产生交易纠纷的调解工作,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。拟对《淘宝赠品问题争议处理规范》中飞猪特有的交易情形及排除情形做变更。

此次规则变更已于2017年4月7日进行公示通知,2017年4月14日正式生效。

此次规则变更要点如下:
1、针对卖家需要明示的赠品要素,增加“服务项目、出行时间”;
2、针对卖家赠送赠品本身需要有法定售卖资质的,增加“游轮/轮船、自由行/跟团游类”;
3、针对延迟发货的判定,增加“飞猪卖家商品交易除外”,并在《飞猪赠品问题争议处理标准》做详细规定。

具体变更内容:

《淘宝赠品问题争议处理规范》

变更前

变更后

第三条 卖家应当明示赠品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等要素,若表述内容出现含混不清、有歧义等情形的,按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进行认定。
第四条 卖家附赠的赠品若本身需要法定售卖资质的(如食品类等),则应当具备该资质方可进行附赠。否则,买家可要求按赠品价值退还相应价款。

第三条 卖家应当明示赠品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服务项目、出行时间等要素,若表述内容出现含混不清、有歧义等情形的,按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进行认定。
第四条 卖家附赠的赠品若本身需要法定售卖资质的(如食品类、游轮/轮船、自由行/跟团游类等),则应当具备该资质方可进行附赠。否则,买家可要求按赠品价值退还相应价款。

第七条 卖家赠品延迟发货的,将根据赠品价值并依照延迟发货相关规则进行处理。

第七条 卖家赠品延迟发货的,将根据赠品价值并依照延迟发货相关规则进行处理。飞猪卖家商品交易除外。

第十一条 涉及赠品的其他争议情形本规范未有列明的,依照《淘宝争议处理规则》处理。

第十一条 淘宝网及天猫赠品的其他争议情形,本规范未有列明的,依照《淘宝争议处理规则》处理。飞猪赠品的争议情形,《飞猪赠品争议处理标准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,未有规定且本规范亦未列明的,依照《淘宝争议处理规则》处理。


    特此通知,敬请知悉,感谢您对淘宝网的支持与关注!


淘宝网  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2017年4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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